一、交通事故二次撞击的形成原因
出现了交通事故,必然是因为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现象,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主观故意,一种是出于主观过失。
(一)出于主观故意的方面
(二)出于主观过失的方面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主观过失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法律事件中,我认为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首先,因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其次,由于行为人主观过失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损害赔偿,由过失方承担责任;都有过失的,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其三,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的损害结果无竞合的,应当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
其四,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的损害结果有竞合的,可以分解或吸收的应当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5];如果无法分解或吸收的,我建议各以一半论。
其五,过失行为或两次行为共同导致人身死亡的,由于人身死亡是一种质的变化,前行为的人身损害结果被后行为的人身损害结果湮灭,应当由后行为(即过失行为)来承担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而物损部分,则可以根据其三和其四按比例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二次撞击有哪些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