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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范围,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此文章帮助了442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规定解答如下: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规定,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但重新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是车辆年审的必要条件,这就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检验制度就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制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的日常维护保养,其目的在于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技术状况,督促车主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使机动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公共安全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过去一些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求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专门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参与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必须对该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也就是说,无论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只要提交了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当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它们都没有规定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作为阻却车辆年检的事由。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显然这一规定超越了公安部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并与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冲突。

相关法律: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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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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