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手续
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驾车辆又是在保险公司的投保车辆,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报案。如果自身受伤或有其它情况无法报案的,应委托其它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而且要及时携带保险单,行驶执照到保险公司书面报案.填好报案登记后,交由理赔人员审阅,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理托(承)修单,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二、办理保险索赔要注意什么
1、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发票,装箱单;货运单;报关;税票。
2、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代查勘报告书,修车协议书;事故照片。
3、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保户要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4、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10日至15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
5、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3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