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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59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内。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

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所以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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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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