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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期金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定期金赔偿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定期金赔偿标准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定期金每次给付的标准,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判决书当中要确定下来,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 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 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 如果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说,物价指数的上升。

定期金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一般应当由原告提出请求,他提出定期金赔偿的,法院确定定期金赔偿。如果原告和被告有争执的,由法院来裁定。

二、交通事故定期金赔偿方式

定期金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 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 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

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就导致同一国家不同“户籍”的公民在残疾赔偿金上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就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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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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