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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如何界定,交通事故中的重伤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150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如何界定

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的重伤如何界定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重伤包括:

(一)、肢体残废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二)、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三)、丧失听觉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四)、丧失视觉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

(五)、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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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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