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谁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可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得以赔偿,但是由于对方主观上逃避法律责任,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受害人未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因此,因为车方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应得的赔偿,理应由车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外再按双方当事人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