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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宜宾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的期限

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一项活动。然而,总有一些交通事故不适合交通事故调解的,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内容。

交通事故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格公正地调解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更是与社会的和谐、大局的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尽职尽责地发挥好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交通事故调解水平,依法规范做好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为打造和谐警民关系,树立和展示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宜宾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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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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