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审查交通事故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是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必需费用的凭据来支付的。因伤而治、因病而治、因需施治、因诊施检、合理用药是临床医疗的基本原则。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医疗费赔偿进行审查时也同样理循上述原则,对小伤大医、小病大养、高额施检(如ct、核磁共振)、伤病合治、滥用药物等从严审核。
对医疗费的审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医疗费是否是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赔偿范围;
(二)审查医疗费是否是在医疗终结时间内所花的医疗费。医疗终结时间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时间,比如四肢长骨骨折的医疗终结时间为8-16周。对当事人故意延长治疗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三)对医疗费的具体费用进行审查。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有哪些项目
具体项目如下:
(一)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三)当事人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经过经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这样做,可以较好地防止当事人任意扩大赔偿范围,产生额外开支,从而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四)对住院期间医疗费的赔偿应明确,住院只限于伤情或者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于是本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对不需要抢救的伤员住抢救病房、位高档病房均应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
(五)检查诊断费和辅助检查费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对于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应经交通管理机关或事故处理部门同意才能进行。
(六)必要的治疗费是指对创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对该费用的审查原则要掌握在一般性处理范围,对特殊治疗措施(如整容、康复、疗养等)应严格掌握。
(七)二期医疗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修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如进行安装假肢、整容、取钢夹板、内脏移植、矫形手术的费用。对于二期医疗费的给付应进行初步估算,可以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也可以按治疗医院的合理医疗费单据为凭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