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第2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赔偿顺序?是不是可以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后考虑死亡补偿费?事实上该款虽未明确载明“按序赔偿”,但依据侵权法原理及保险原理可得: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序赔偿,即: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再计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只能由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说,如果先就财产损失提起赔偿并且法院判决后,再以同样的事实或理由另外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3、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