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责任险的理赔条件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使证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3、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二、第三人责任险如何理赔
按照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根据《保险法》的这条规定,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是有限定的,即“其所能提供的”,而不是强人所难,知其不可为而非要其为之。保险人认为资料不完整而要求补充的,同样不能超越被保险人“其所能提供”的范围。否则将会把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变成秀才和兵的关系。因此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索赔的材料提供的责任是有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