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标准一般来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该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残疾辅助器具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这项标准要求之一是普通,其要求在残疾辅助器具的选择上既要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符合正常市场条件的辅助器具,又防止在器具的选择上过于奢侈。另一个要求是:适用。适用是适于使用,就是要求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残疾人的生活工作能力,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赔偿期限的确定,只是规定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关涉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应当慎重。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技术问题,需要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三)辅助器具费的赔付方式和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方式一样,当事人除了一次性给付以外,还可以选择定期金支付方式。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四)辅助器具费的继续赔付采用一次性赔付方式赔偿辅助器具费的,如果受害人存活超过了原先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二、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致害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那么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