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伤残程度鉴定注意事项
1、对于交通事故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 主要作用、 相等作用、 次要作用、 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实事求是地评定。
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 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 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 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 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 分别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二、谁能申请交通伤残鉴定
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鉴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