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有何权利义务
1、评定人权利
(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1)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 保守案件秘密;
(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