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一)一级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八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十级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注意事项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2、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