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写交通事故的经过
事故经过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其格式可参考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
6、预估事故的损失情况,抢救伤者和财物的基本情况。
7、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8、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字捺印。撰写事故经过日期。
材料要用蓝黑钢笔书写,并且字迹要工整清楚。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