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申请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海这边是上海市交警总队)。按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则不可申请复核。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复核只能一次,经复核后,即为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警队。如果受害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又向法院起诉肇事方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主审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不会出现。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申请重新认定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对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