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从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协商的活动。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互谅互让基础上,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服劝导,就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这种调解是属于民事居间的调解,它应当和一般民事调解的原则相同,主要体现为:
1、调解自愿原则,这是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解原则,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下,依照法定的赔偿范围和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3、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原则,这里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以说服和劝导为调解的基本方式,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5、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怎么算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