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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挂靠车辆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54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是指,挂靠者(一般是无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购置车辆,通过与被挂靠者(一般是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将车辆登记为被挂靠者名下,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以被挂靠者的名义缴纳相关税费。

二、挂靠车辆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在车辆挂靠中,挂靠者实际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运行、运行利益获取权,又称实际车主。被挂靠者名义上是车辆的所有人,又称名义车主。

(一)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等。垫付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基于挂靠人是以其名义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作为名义车主和法律形式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承担垫付责任。

(二)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等。该观点认为,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而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有限连带责任。如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部分地市、河南省部分地市等。该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人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公平公正的。

(四)不承担责任。河北省部分地区、吉林省部分地区。该观点认为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又不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五)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挂靠车辆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全国相当部分法院都是此种做法,该观点所谓理论依据是车辆支配控制理论和运行利益理论,所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答复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利益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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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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