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如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