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上诉程序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通知开庭、公告。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二、交通事故上诉时要注意什么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提起。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3、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4、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