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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02人  作者:哈尔滨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物损交通事故

根据公安局和保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撤离通告”规定,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即以“人未伤,车能动”为条件,不是以车辆损失的损害后果为条件。

与以往相比,新规定不再限定此类事故的物损在2000元以下。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民警、协警和其他过往交通参与者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超过2000元,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人们判断和把握,容易在现场引起争议,不利于快处快撤,而“人未伤,车能动”的规定,不管损失多少,当事人、民警、协警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能较快识别判断,这样可以提高快处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

二、交通事故处理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还要注意一下几点:

1、处理事故的范围,不再限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超过2000元。根据新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是“人未伤,车能动”的事故,都应当先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构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含非机动车损失轻微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能当场履行的,交通民警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3、物损交通事故责任,便于当事人操作。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撤离现场后,只要分别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即可(除了六种特定情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外,其他事故情况,均视为同等责任),比原来要求当事人自行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要简便许多,《见证卡》不但携带方便,而且填写便捷易懂。

哈尔滨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即使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当事人也有复制、查阅摘录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最好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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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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