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 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日期证明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三)护理费证据
1、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四)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六)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残具包括假肢或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岁的以十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七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四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残疾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用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赔偿残疾用具时应注意,一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假肢等)应全额赔偿。
赔偿残疾用具费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 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七)生活费
1、 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 、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应抚养到毕业。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 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 、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 、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九)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
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十)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 、机动车行驶证。
3、 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 、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一)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十二)提起诉讼证据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或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
3 、根据诉讼请求事项提供相关证据。
二、交通赔偿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一)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六)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