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第一,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
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实行分段评定。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
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特殊治疗的意义。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因为有些伤病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治疗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具体治疗机关得知。如果当事人对于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伤残鉴定时机会影响赔偿吗?
交通事故的伤亡鉴定时机直接影响后来的赔偿结果,如果不能很好的把握这个鉴定的时机或者因为一些事情的影响导致伤残鉴定的结果不准确,赔偿的几率将会大打折扣,什么时候去做鉴定效果最好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常听到不同版本的答案。
1、第一次出院后
2、病情痊愈之后
3、出院三个月后
4、二次手术以后
以上答案都不正确,但由于说出这些答案的人有可能是交警、可能是医生、可能是熟人、可能是律师,所以很容易对受害人产生误导。我们经常遇到这些被错误观点误导的受害人,在出院后很久甚至取完钢板以后才去做鉴定,大部分都评不上伤残级别。
一般是在受伤后三个月时去做鉴定效果最好。这时,你可能是在一次住院期间,也可能是二次住院期间,也有可能是一次手术已出院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