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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产生原因是什么,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产生原因是什么?

1、心理因素

美国学者曾调查过近400名肇事司机,发现八成在车祸的6小时内,受到强烈刺激。如果司机本身的思想情绪处于苦恼、忧虑、激动时,会产生心理混乱、精力分散、反应迟缓等不良表现。

2、药物因素

服感冒药后开车也有危险。因为感冒药内大多含有催眠成分。据学者调查表明,有11%的司机发生车祸与服镇静药、安眠药、止痛药等有关。这类药可引起嗜睡、注意力分散、视野缩小或模糊等。

3、疾病因素

医学研究表明,患糖尿病或癫痫病的驾驶员,发生车祸的危险性很高。这是因为糖尿病人常会发生低血糖,可致一时性眩晕。而癫痫病的危险性是可见的。

4、生活因素

暗光下看荧屏会过多消耗体内的血清维生素a,连续几小时观看,维生素a减少近一半、视力下降30%,同时也影响辨色能力。此外,夜间娱乐时间过长、休息不好,也会引发车祸。

5、嗜烟因素

美国调查表明,吸烟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对危险性比不吸烟者高。吸烟能提高大脑的兴奋性,司机更易冒险开车。开车前吸3支烟,视力降低20%左右,思维反应速度降低25%左右。

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标准?

(一)发生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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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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