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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技巧,责任保险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7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技巧?

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就得想法子把损失降到最低,向保险公司索赔就是弥补损失的重要一环。如何索赔?

(一)是及时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你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二)是积极施救。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是主动协助。

根据《保险法》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所以,别以为向保险公司的人报了案就万事大吉,事儿有保险公司的人做着。而是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查勘、照相、定损。

(四)是心中有数。

根据《保险法》和最初的保险合同,结案前向交警了解事故中自己的责任大小、损失多少、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再问保险公司哪些能赔、哪些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司机在找救援公司拖车、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相差太远;如果发现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司机自己埋单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造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五)是见好就收。

新手在索赔的过程中最大的误区表现为两个极端,一类是“大款”型。因怕麻烦,觉得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耽误时间,所以就自己私了。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再寻求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不可能了。另一类是“吝啬”型。刮蹭点油漆要赔,碰了个车灯要赔,结果是搞得自己麻烦不说,还有可能导致自己车辆的费率被调高。其实,小的车损司机自己承担,在保险公司的记录中你的出险率低,就会享受低费率的优惠。

二、责任保险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理解掌握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做好责任保险理赔工作的基础环节。以下的责任保险赔偿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者者系除外原因、除外费用,即使被保险人因主观过错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行为而产生法律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由于被保险人主观过错导致受害者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二是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凡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行为的,被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除此之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都不予负责。

(三)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有侵权行为,而受害者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没有向致害者提出赔偿请求,根据财产保险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担赔偿责任。本文的案例就是缺少这一必要条件,致使被保险人产生不当得利。

(四)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具体的财产,所以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最高金额,保险人对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予以补偿,对赔偿限额外的损失不予补偿,更不是无论损失多少,一律按赔偿限额予以赔偿。由此可见,被保险人选择赔偿限额的档次直接决定着其能否得到足额补偿。

(五)保险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保险人直接向受害者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条件。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条所指的合同,不仅指保险合同,还包括被保险人与受害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如果保险人同意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而且赔偿金额在赔偿限额之内的,就可以按协议支付赔偿金;如果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人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只需按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因此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否则保险人没有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时,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当事人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一定要看清都有什么项目,以及用来维修的车到底需要修什么东西。这里注意,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此时被忽略了,那么车辆在出险问题后,质量保证和保险都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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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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