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1、申请。当事人对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3、调解程序。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道路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啥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注意: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