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这个复议程序。但是从执法实践看,取消复核程序,不利于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设置了复核程序。该《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