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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易主必须签合同吗,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用吗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机动车易主必须签合同吗

现实中,机动车因转让易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承保公司常以“应当理而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赔。这是于法相悖的:

其一,承保公司免责要有明确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虽然规定机动车易主后应当办理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手续,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

其二,交强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成为债权人,承保公司是相应的债务人,依据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无需债务人同意,即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告知承保公司,也是履行通知义务;

其三,交强险针对的是物(高度危险性),而非人,不受车辆易主的影响;

其四,《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在宽限期(5日)届满后解除合同。即便如此,在合同解除前,合同还是生效的,不产生免责效果。这一点应该是保险人不能免责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什么属于重要事项,2008版的《交强险条款》第十二条有规定,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该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这是一个格式条款,看来保险人并不是一味地选择解除合同,而是在加收保险费上做文章。

二、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用吗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可 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比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可见,诉讼是有很多技巧的,起诉前该准备哪些证据,选择哪个法院管辖,适用何种法律,怎样更好的维护自身,都是受害人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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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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