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可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
1、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
2、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重新认定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三)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