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虽然是我国的强制险,但由于民众的投保意识薄弱而经常被忽略,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没有投保交强险能获得赔偿吗,具体的赔偿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日,魏某为其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的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10日止,2011年2月12日魏某驾驶该车与黄某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责,魏某已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合计13500余元,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魏某于2010年3月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于2011年3月10日到期,原告应该在此之前投保交强险,因原告并未履行行政法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且要求赔付的事故损失亦未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故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合议认为,此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理由如下:
1、魏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保险事故能获得理赔。既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单确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双方又无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免赔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魏某未投保交强险只是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其处罚,而不应成为被告免责的事由,故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2、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实行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各方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如果被保险车辆在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形下却因为未投保交强险得不到赔付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落空,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且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律师解析: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二)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三)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四)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机动车方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哪个机动车辆还会每年花费上千元的费用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