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何时做出?
交警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救济?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庭决定是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从而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