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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职责

此文章帮助了44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

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职责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次评定,也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种负责人的表现,那么,评定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呢?

1、评定人义务

(1)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 保守案件秘密;

(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2、评定人权利

(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对此可能大家还存在一定误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与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一样,有的伤情养好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只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达到伤残标准,肇事方就要承担伤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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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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