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误工日期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因为误工损失费是被害人因致伤、致残后必然可得利益的减少,它既可以是“工作或生产劳动的耽误”,也可以是‘旧常家务劳作的耽误”,因此节假日期间只要在误工期间之内的,也应当计算误工损失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交通事故哪些误工费该赔偿?
1、误工人员为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但受害人受伤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奖金不予计算。
2、误工人员为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误工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合理赔偿。
5、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6、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职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7、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车祸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