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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499人  作者:天津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其他后续治疗费

(二)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1、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人在60-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都不会太多。

另外,各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都不一样,你要根据你们省上公布的数据来计算。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数额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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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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