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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能否上诉?

咨询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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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 前不久,我驾车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使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交警大队经调查确认双方车辆均有违法行为,并认定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不服该认定便申请复议。交警支队经复核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我还是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人民法院拒绝受理。请问,法院不予受理有法律依据吗?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能否上诉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

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不受理孟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我会一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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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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