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我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之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我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我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认定我不属于工伤。请问无证驾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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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
因此,你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你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你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所以你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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