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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认定的问题,交通肇事逃逸应该如何认定呢?

咨询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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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的一个同事,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撞伤了人,朋友及时把伤者送到了医院,但是朋友因为有急事,在得知伤者没有生命安全后,就离开了,处理自己的事情去了,请问这种情况是交通肇事逃逸吗,交通肇事逃逸应该如何认定呢?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交通肇事认定的一些问题。

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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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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