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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

咨询时间:20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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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驾驶轿车与商贸公司驾驶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商贸公司自行委托评估,该客车市场直接价值损失为31236.40元。商贸公司遂要求我及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8万多元。请问车辆贬值损失怎样计算?如何赔偿?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车辆贬值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

这种评估鉴定的方法,缺少统一科学的鉴定评估标准,受市场行情、鉴定人员对不同购买者的心理因素考虑等诸多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市场价值损失。

而对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车辆的主要功能是满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车辆修复好完全可以进行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

二、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偿的问题。

(一)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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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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