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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可撤销的,哪些情况下无效?

咨询时间: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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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同志您好,因我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协商之下选择了调解,但是昨天接到了调解书,我觉得调解书的内容没有真实反映我的诉求,明显偏袒对方,我可以选择申请这是可撤销的或者是无效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吗?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乐意能为您解答问题。

可撤销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与无效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都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原则。

根据您的描述,你可以选择申请变更或是撤销的。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所谓可变更、撤销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三)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无效情形: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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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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