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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由谁举证,一方有特殊身份怎么办

咨询时间: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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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在之前我一直觉得举证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昨天看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例,是将举证责任倒置了。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合理的吗,如果是合理的,还有哪些情形是倒置举证责任的呢?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就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则,叫做举证责任倒置,因侵权行为的方法、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身份产生这种情况。

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会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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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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