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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哪些

咨询时间: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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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要起诉这次事故中的肇事者,这涉及到准备证据的问题。我觉得应该根据我需要证明的主张进行准备。所以我想问一下,我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哪些呢?对了,这次起诉中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只是财产遭受损失。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主要是围绕着自己的主张进行,但是因为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所以具体实践中可能略有不同。

您需要举证的范围有:

1、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

2、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况;

3、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对这些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

4、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

5、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

6、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被告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证据,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供。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会有所帮助,至于具体怎么搜集证据这个问题,如果您有需要解答的,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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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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