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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哪些情况需要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咨询时间:201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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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交警出警划分责任,那么认定的结果都有哪些?如果被认定为全部责任,究竟哪些情况需要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谢谢。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十二种情况,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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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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