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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辅助器具费有什么赔偿标准?

咨询时间:201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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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一个亲戚在上个月将一个老人撞伤了,造成对方残疾,并且我方这边也是全责。现在对方向我方索要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是就是一些很简单的生活能力训练用品对方都要的很贵,感觉简直是敲诈,想问一下这个赔偿费用上有没有什么标准?

文道才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辅助器具费有什么赔偿标准”这个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

“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

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

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

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方面,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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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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