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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需举证事项,哪些情况不用举证

咨询时间:201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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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些证据方面的问题。前段时间我姐姐被一辆面包车给撞了,后来我们协商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我们准备起诉。那个面包车的车主是我们所住小区的一个业主,经常开面包车载人什么的,大家都知道。那我们现在还要举证证明他是那辆面包车的车主吗?

唐菊雄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事项无须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

2、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

3、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456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7、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这里的众所周知是指所有人都知道,而你说的他是面包车的所有者这一点除了接触过他的人以外,其他人并不知道。

因此这并不是众所周知的情况。如果你要证明,可以去看车子的登记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来电咨询,我将竭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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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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