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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认问题,自认的事实可以作证吗?

咨询时间:201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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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前天遭遇了一起车祸,当时我正在过马路,边打电话。车祸后我倒是没什么事,但是我带的东西都损坏了,价值几万的。当时我就跟他争吵起来,他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是就是表示不赔偿,还嚣张的说你去告啊。跟我讲电话的朋友很谨慎,当时在那边录了音。我想问一下,我朋友录的音可以作为他自认的事实吗,我还需要举证不。

文道才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交通事故自认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对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是无需举证的。

这再交通事故中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议,或者说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实现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结合您的情况来看,首先是发生的时间,您说的是在争吵的时候,言语中对交通事实的说明,这不是在处理阶段,只是发现交通事故阶段。

其次,刚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难免都是不理智的,言语中的随性、未经认真思考而作出的承认并不一定就是真的事实。

所以,你的录音不能认定为自认。

但是这并不是说你的录音就没有用了。

它仍然具有证据的作用,这在诉讼中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不过因为是你朋友在电话那头录的音,可能清晰度不是那么好,而且对录音的真实性也要进行鉴定。

你在提交证据之前,自己先听听录音,认真检查有没有什么不对的,不仅是人的音色,还有录音里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是否是你所认为的事实,不要忽略任何一个细节。

如果录音里有什么是不利于事实认定的,你就要想办法证明你所说的事实,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

以上就是我对您提的问题所做的解答,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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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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