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朋友前段时间遭遇一起交通事故,现在要跟人打官司索赔,但是因为情况有点严重,所以打算去做个伤残鉴定。听人说伤残鉴定只能做一次,那怎么选这个鉴定结构呢?是法院指定的吗?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究竟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不过,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目前鉴定机关多,需要鉴定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多,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建议您在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结合您朋友的具体情况,在专业人士的知道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