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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都具有哪些特征呢?

咨询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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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是这样的,前些天我姐姐开车的时候出车祸了,将对方撞伤了,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我姐姐需要付蛮大责任,但是对方要的费用实在太大,我们有一部分没付,现在对方起诉我们到法院去了,我姐姐也是第一次应诉,关于这种性质的诉讼都有哪些特点?

文道才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都具有哪些特征呢”这个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

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其次,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最后,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

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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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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