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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究竟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咨询时间:20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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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大舅子不久前刚经历了一场交通事故,对方将其撞伤,车子也被损坏。他的车子自己是投了保险的,现在想问一下,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呢?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成为被告吗?

文道才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交通事故纠纷中,究竟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这个问题。

一、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二、应将作为直接诉讼主体。

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

结合“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法院,如广东、广西、江苏等地部分法院也在逐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处理并承担保险范围内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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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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