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追偿这种行为。一般来说,只要一个人替别人赔偿,那么他就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进行追偿吧。那么究竟哪些人有这个资格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1、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可以追偿的情形:(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可以追偿的情形:(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